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出口退税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旨在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然而,为何出口退税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这要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以及出口退税的规则说起。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按照增值税的设计理念,理论上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即商品在出口环节不承担增值税,并且之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应全部退还给企业,以实现“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等时会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而企业往往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内销部分需要根据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并用进项税额来抵扣,从而缴纳内销应纳税额;而出口部分理论上应退还之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果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出现重复抵扣的混乱情况。
从征退税率差异来看。我国增值税的征税率一般高于出口退税率,这是因为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设定了不同的退税率。例如,某商品国内征税率为13%,但出口退税率为9%,那么征退税率之差为4%。这部分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参与退税,必须转出。因为出口货物并没有在国内实现与征税率对应的全部增值,所以不能将这部分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退还,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以保证出口退税的合理性。
其次,从税收征管的准确性角度分析。企业的内销和出口业务是相互独立的税收核算对象。内销业务需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而出口业务需要准确计算应退税额。如果不将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就无法清晰区分内销和出口各自对应的税收情况。比如,企业采购一批原材料花费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其中用于内销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8万元,用于出口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5万元。内销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26万元;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若不转出出口对应的5万元进项税额,那么在计算内销应纳税额时,会错误地用13万元进项税额去抵扣内销销项税额,导致内销应纳税额计算偏低,同时出口退税部分也会出现错误计算,影响国家税收的准确征收和出口退税的精准落实。
再者,从避免税收流失和保证公平性的层面考虑。如果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操作来侵占国家税收利益。例如,企业将本应用于内销的进项税额违规用于抵扣出口部分,从而少缴内销应纳税额,同时骗取过多的出口退税,这会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权益。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能够明确划分内销和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确保内销业务按照规定缴纳应纳税额,出口业务按照合理的退税率获得应退税额,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国家财政秩序。
进项税额转出是出口退税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是基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征退税率差异以及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能够清晰界定内销和出口业务的税收界限,准确计算内销应纳税额和出口应退税额,既保证了企业出口退税的合理落实,又维护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安全,使得出口退税制度能够在国际市场中有效发挥提升本国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同时保障国家税收体系的正常运转。







